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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红原县政协   作者:佚名   点击数:1841   日期:2017-07-14   字体:【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8622日政协第八届红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313日政协第十届红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17714日政协第十二届红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基本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参加政协红原县委员会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县的爱国统一战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我县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实现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红原县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红原县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红原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委托主席会议主持下一届政协红原县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并委托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红原县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可延长任期;

(四)组织实施政协章程中对地方政协规定的任务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四川省委员会、政协阿坝州委员会作出的决议;

(五)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红原县委、红原县人大常委会、红原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六)执行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发生变动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副秘书长;

(九)决定政协红原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根据政协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确定,于会前7天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红原县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中共红原县委、红原县人民政府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统一战线和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审议常务委员会任务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机关其他科级干部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在红原地区的省、州政协委员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  实行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委员列席和社会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委员、公民可列席和旁听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委员和旁听公民可由县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推荐。委员和公民个人也可在规定时限内报名申请列席和旁听。具体事宜由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七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可由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和小组推荐代表发言,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就某项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可举行专题讲座或专题报告会。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以政协红原县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专题讲座、专题报告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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