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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红原县政协   作者:佚名   点击数:2229   日期:2017-07-14   字体:【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714日政协第十二届红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履行职能的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是红原县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全县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职能,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五条  团结和民主是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工作的两大主题。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坚持把团结和民主贯穿到政协工作的各个方面和政协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努力发挥人民政协大团结、大联合的作用,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祖国统一服务,为实现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凝聚人心、智慧和力量。发挥人民政协广泛代表性和包容性的优势,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不懈努力。

第六条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工作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积极参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自觉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促进我县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贡献力量。

第七条  积极适应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使政协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不断推动人民政协事业的新发展。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八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统一战线、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中共红原县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政协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学习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督促章程的实施。

(三)团结和联系各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政协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不断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社会主义和谐与建设发展。

(四)组织政协协商活动,就我县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我县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实施民主监督。

(六)组织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积极参政议政。

(七)加强政协理论与实践的研究,部署和组织委员学习,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工作规律,推动政协理论、制度和工作创新。

(八)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四川省委员会和政协阿坝州委员会的决议

(九)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九条  凡赞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党派、团体和个人,经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可参加政协红原县委员会。

第十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红原县委员会、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第十一条  每届政协红原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的设置,经上届政协红原县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政协红原县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政协红原县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我县大政方针及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举报违纪违法行为、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十四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本会会议的决议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意见。

第十五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委员辞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政协红原县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

第十六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者撤销其参加本会的资格。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服可请求复议。

第十七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设主席、若干副主席和秘书长,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领导办公室工作。副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议,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缺席,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补选;委员出缺,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增补。

第二十二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设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专委会的设置和变动、主任和副主任的任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提案委员会的产生按提案工作条例办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以及专门委员会会议,是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协商、议事的基本组织形式和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根据中共红原县委、红原县人大常委会、红原县人民政府、各人民团体的提议,就有关重要问题组织协商,也可建议上述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第二十六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确定协商的重要问题,涉及本会工作的方针、原则和重大部署,人事任免事项以及自身建设等重大问题,应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商、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七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选举或表决议案,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二十八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选举或表决议案,由全体常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二十九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主席会议召开,须有过半数的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出席,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议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表决事项。

第三十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进行其它事项的表决,可采用举手方式、鼓掌通过或其它方式。

第三十一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的形式,协商和审议议案。分组会议主要对会议议案进行充分讨论,求得比较一致的意见,但不表决议案;议案须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安排大会发言或专题讨论,由政协参加单位(界别)、专门委员会、个人或联名,就会议议案和有关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在政协会议上,人民团体、委员可以团体和委员个人的名义发言,可就各方面工作和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第三十四条  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各种会议,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  工作要则

 

第三十五条  组织开展学习工作,建立和坚持学习制度,丰富学习内容和形式,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提高履行能力。

第三十六条  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通过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口协商和专题座谈会等基本形式,进行政治协商。

第三十七条  认真筹备和组织政协会议,健全会议制度,创新会议形式,规范会议程序,提高会议质量。认真实施会议决议、决定,加强督办,确保落实。

第三十八条  做好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交办和督办工作。促进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对重点提案跟踪督办,对优秀提案予以表扬。

第三十九条  组织进行委员视察工作,认真制定年度视察计划,组织委员广泛参与。视察活动由办公室统筹协调,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加强委员视察服务保障工作,提高视察效果。评选优秀视察报告予以表扬。

第四十条  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按照求实、求真、求精的原则,围绕我县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立论。注重调研成果的运用,调研报告可转化为提案,可提交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可作为专题报告和建议案报送。评选优秀调研报告予以表扬。

第四十一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动员政协组织、委员和参加单位,着眼大局,关注民生,及时准确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加强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深化对政协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加强对人民政协理论、政策和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促进工作开展。

第四十三条  发挥委员履行职能的主体作用,组织学习培训和各种活动,促进委员知情明政,提高参政议政能力。支持和保障委员在政协会议和闭会期间履行职责。加强与委员的联络和联系,切实维护委员的合法权利。委员要按照政协章程履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发挥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能的基础作用,建立广泛联系,开展经常性活动,进行对口协商,加强专门委员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第四十五条  通过总结经验、加强联系、工作联动等,争取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四川省委员会、政协阿坝州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四十六条  办公室是政协红原县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全面加强机关建设,提高素质,健全制度,培养人才,端正作风,增强凝聚力、创造力和执行力,提高组织协调和服务能力,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机关。

第四十七条  提高公文质量,规范办文程序,加强公文管理。以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公文,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签发;以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政协红原县委员会的公文,经主席或副主席审定后由秘书长签发;其它公文的签发按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经政协红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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